浅谈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及对我国的 借鉴意义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 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 金融 ITFIN 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 水平上, 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 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意义;实践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以下几点: 一是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互联网金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与互联 网技术的结合和创新, 它的风险会比单纯的传统金融和互联网行业大得多。互联 网金融中由于普遍存在着跨业经营,非传统的金融行业进入到金融行业的现象, 这时的对金融风险认识不足和管控能力不够, 任何的企业都无法保证投资者能够 永远获得比银行存款要高的回报。如果投资者不能获得当初承诺的预期收益,再 或者出现了基金的亏损,那么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 二是在监管手段和模式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创新太快。由于互联 网金融迅速发展, 通信运营商、 互联网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纷纷挤入了互联网金融 领域, 这使得传统金融产品加紧创新步伐,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许多新产品、 新模式还有新业态。
但是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严重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步 伐, 传统的金融监管不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中跨部门的协调机制还没有 形成,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清,互联网金融行业还存在着非常多不规范的地方。这 一系列问题将导致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模式过于创新或者是创新不足, 严重脱 离现实社会经济状况,将最终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发展瓶颈。 三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很大。我们以 P2P 为例,网上信贷平台要求借款人向 平台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比如本人的学历证明、财产证明等。此类信息很容易 伪造,给平台的信用评估工作带来难度。借款人也有可能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而 有意隐瞒一些信息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加大了信用风险,导致 P2P 平台处于不利的位置。 随着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美国监管者们开始探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早 在 2008 年 9 月, 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写了 《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 , 这篇文章写到零售支付正在从纸质支付转向非现金交易,这会带来清算风险、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系统性风险、法律风险等许多风险。这篇文章指出,对于新 型零售支付的监管,监管者应该相信市场,但不能盲从。为此,波士顿联储和亚 特兰大联储组织成立了 MPIW(the Mobile Payments Industry Workgroup),邀 请业界和监管机构一起来讨论移动支付的发展现状、 监管状况和建立新的法律法 规的需要等问题。
一、在市场准入美国的 P2P 平台受 SEC 的严格监管,SEC 规定网络信贷平台注 册为证券经纪商, 并且将网上信贷平台交易的凭证认定为证券。在 SEC 注册的成 本较高,如 P2P 平台 Lending Club 注册成本竟达到 400 万美元,此举能够增强 P2P 借贷平台的抵抗风险能力和偿债力,有利于维护 P2P 市场的安全。Zopa 作为 英国贷款规模最大的 P2P 平台因为这个原因而放弃了进入美国的市场。 所以高门 槛也减少了许多潜在的市场参与者。网贷平台不仅要求在 SEC 登记,还要求在所 在州的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州证券登记部门的登记要求与在 SEC 登记大致相同, 但不排除有些地方在投资者登记时增加一点儿其他内容,如增加个人财务信息, 包括证券投资所占总资产比重的上限,和最低收入等。 二、在立法上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条例,只是根据互联网金融 的特点, 使用现有法律或者在原有法律上进行增补来进行约束,使原有的监管规 则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例如第三方支付业务看作是一种货币转移,它的 本质是传统支付方式的创新和延伸,不需要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三、在信息披露和安全性上消费者隐私主要依据有《格莱姆-利奇-比利法案》 隐私和数据安全条例,适用于金融机构。
本条例中规定,金融机构每年都应当揭 示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规则, 而且在订立合同最初也有告知义务,并且消费者有 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私人信息分享范围的权利。 当从支付者账户进行支付时, 规定在支付前清楚揭露支付者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争议解决机制等。尤其当有未 授权的交易时,必须要明确支付者可能承担的最大风险。 SEC 特别关注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问题,如果出现了资金方面的风险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投资者 只要能提出发行说明书里的关键信息不准确或者信息披露不完全, 投资者就能够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追偿自己的损失。网贷平台不仅要求在 SEC 登记,还要求去所 在州的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在州证券登记部门登记时的内容与在 SEC 大致相同, 但不排除有些州对投资者登记增加一些其他内容,如最低收入等。 四、在监管机构上美国采取的是多部门多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框架, 主要监管机构有 Federal Reserve (美联储)、CFPB (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 )和 SEC((证券和交易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很少进行金融机构的性质区分, 监管时是按照各机构的业务来行使监管职能,主要是对市场准入原则,信息披露 制度和创新型金融产品的监管。
研究了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践,我们应该根据中国实际吸取好的部分 有所借鉴,比如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根据业务性质放进现有的金融监管范畴中, 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 建立健全我国信用体系等等。互联网金融想要健康快 速的发展,更好的为民众、中小微企业提供理财和融资服务,就必须克服在发展 中遇到的难题。 电商时代的到来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互联网金融已经日益渗透 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甚至虚拟银行的出现使我们的生 活节奏加快,更加便捷并且丰富多彩,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