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如何进行全面知识产权保护?
21世纪是知识产权互联网发展的时代,一切都讲究的是创新革新,目前中国互联网行业的急剧发展到了世界瞩目的地步,这个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情决定了用户需求的多样性,而主流的互联网产品却很难满足所有的用户心理诉求;加上最近几年互联网高速发展带来的红利,以及技术成本的不断降低,都催生了中国互联网的地下产业链,在这样的趋势下互联网企业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必然的趋势。对于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可以加小编微信1334507217
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专利挖掘包括发现技术创新,对技术创新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剖析、拆分、整理、和筛选,并确定用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
一互联网专利挖掘的创新点和特点
一、提升研发人员记录创新的意识在企业的研发过程中,研发人员的创新思路可遇而不可求,与专利代理人的及时沟通,可以帮助研发人员意识到将用于解决问题的创新思路及时记录,从一开始慢慢记录下来的创新要点在今后还可能为技术研发人员提供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其中要特别强调的是贯穿技术研发进程地专利挖掘,提升意识→记录创新思路→讨论可专利性→进一步开发→扩展技术构思专利挖掘工作一般需要研发人员与专利工作者全面沟通,了解并梳理各个技术方向,根据需求进行专利布局,在每个方向上再进一步深入研发,提取创新方案,最后进行查漏补缺。
二、专利技术交底文档形成在专利挖掘过程中,最好针对每一个研发方向分别建立文档,方便查询管理,创新方案进程文档用于记载在专利挖掘过程中所有进度内容,包括时间和事项,创新方案进程文档还可以记录与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各方面的原始资料,借助于创新方案过程文档就可以判断创新侧重点、对产品的影响等,相应地,可以在没有技术研发人员参与的情况下进行专利申请审查和专利权维护等工作,创新方案评审结果文档例如可以包括三个部分:概要信息、评审方案要点记录、创新技术方案,全面的文档记录便于有效地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财产,并且为后续的专利申请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持。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知识产权无形,在传统的和虚拟环境是不同的。在传统的环境里面,智力结果必须结合与载体放在一起,这样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在虚拟的网络环境里面,把智力结果用数字云储存并在虚拟空间进行传播,一般情况下我们看到的是图片画面,因此网络里面的知识产权的载体是虚拟的,没有形状,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的认定和保护不容易。
2.知识产权特殊弱化:传统的知识产权有是的商标还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对其处分获取收益等,没有经过他的允许,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如果使用就构成侵权行为。但是网络是虚拟的,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管束,在网上发布一个信息,所有人都可以看到,也可以使用,而且一个传一个,就不在是一个人的,大家都可以使用,也就是没办法管理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区域弱化:传统知识产权有很明显的区域性特点,权利是建立在国法的基础上的。在虚拟环境下,这些区域界限变得分不清了,智能信息可以在世界范围内高速传播,并通过各种计算机用户接受和使用,这使得知识产权弱化。
三、互联网领域的特殊性及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不足
(一)规范性法规的管理缺失
一是从立法主体,在一定的时期内,大量有关网络立法出现了,包括《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立法,它们是不同的政府部门制定的,同时也出现了相当一部分的司法解释等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通知等,系统中这些规范的数量大,相互之间立法规定有很大冲突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从大体看,缺乏一体性。
(二)立法程序缺乏民主
就中国现在的状况,如果在全国人大立法的基础上,对计算机网络技术领域进行相关立法,依据全国人大的立法精神,各部委在自己所管辖范围立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过程中,各部分相互协调沟通,避免出现法律冲突。这样,可以提高立法效率,更方便操作。计算机网络法是由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汇编成的法律法规。如果发生冲突,要按照法律规定解决。这样就需要对虚拟网络的研究抓紧进程,对信息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分析,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都很重要,邀请他们集中在一起对立法过程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国际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合作和讨论,尽快完善我们国家的信息安全制度。还有学习计算机的人要加强自己的同时也要对社会上发生的侵权案件说出自己的意见,加强民众参与积极性。还可以参照外国的法律进行立法。
(三)举证困难
权利人起诉侵权人的时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侵权行为的证据,网络知识可以随时传播,迅速子全球传播,同时它也会瞬间消失,所以说很难举证。
四、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在数字技术的发展和著作权环境的变化的情况下,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新规定进行了研究。中国现在和美国一样,网络发展差距很大,这样侵权就少了,对网络著作权制定了法律。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出现了p2p互联网的技术、搜索引擎等新的网络服务。美国政府在新技术出现很短的时间就迅速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修改了,根据新的技术,提出相应的法律,这样局可以很好的保护信息的安全。
(二)号召民间力量对网络发展保驾护航
还有,虚拟网络涉及的范围很广,但是计算机用户都是普通老百姓,还有日本的影视经常被很多媒体非法转播,这是经常见到的,所以相关的日本电视业不得不制定法规来应对这类情况。还有,日本社会为此建立了一些私人机构,就可以一起与侵权势力斗争,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这是一个好主意,可以很大程度上弥补政府的功能,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三)利用多种技术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使用技术实际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时候加入技术手段,自己解救自己。现在虚拟网络发展是迅速,但是侵权案件居高不下,所以我们要用科技武装自己,预防侵权事情的发生,就从源头消灭。现在使用最多的就是防火墙技术以及变频技术的有限使用等。还有,可以用指纹身份信息控制虚拟网络中的信息,保护用户的知识。目前中国针对不同的不一样程度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还有侵权对象的不同,对侵权人的归责也是不一样的,但是总体上分三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现有的保护手段主要是依靠现有的法律条款、专门性法规条例进行保护的同时,辅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保护。虽有一些保护措施,但仍然存在不足,从立法上来说:一是立法主体缺乏整体的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二是立法程序缺乏民主。三是举证难。四是仅仅根据非法获利数额定罪的方式局限性比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