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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研究

佚名

互联网金融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像很多新生事物一样,其初期的发展总是无序、冲动的。2015年出现了大量的网络借贷P2 P平台,到2016年其发展迅速减缓。从这时起,互联网金融的初步范式才刚刚形成,风险特征逐渐显现,相应的监管政策也随之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是普通的、数量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是不被传统金融服务的“长尾”客户,其金融知识相对医乏,投资金额较低,主动搜集相关信息的能力和动力不足,且市场监督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研究(图1)

因此,相关监管部门从提供公共产品、保护少’-大投资者一利益的角度出发,实施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保护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金融消费者一保护即保障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产品的购买人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谢平[00指出,由十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一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仅仅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还不足以充分保障投资者一的利益。因此,本文基十消费者一主权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环境,分析处十相对垄断地位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剖析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实施保护的迫切性,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为不完美的传统金融体系提供了良好的补充,同时也表现出与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体系不同的特有风险。基十此,我们有必要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独有特点并提出政策建议,以加强对其消费者一的保护。

由十制度优势的存在,传统金融机构一直处十相对垄断地位,获得了大量低成本的资金,且主要服务十风险相对较小的大中型企业,而具有强烈投融资需求的普通民众和小型企业长期得不到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利用技术优势和市场地位,满足了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80%客户的金融需求。因此,出现了“互联网颠覆金融'“互联网导致金融脱媒”“去中介化”等说法。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服务了原来不被覆盖的客户,是对原来以银行为主、并没有完全市场化的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互联网技术肯定会逐渐改变金融形式,促进金融发展,但金融的本质以及各种形式的金融中介不可能被彻底改变。P2 P平台不仅有信息中介属性,更有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属性。

金融作为一个令业性很强的行业,众多普通投资者一不可能凭借个人力量对大量金融产品进行分析选择,因此,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中介服务,传统金融机构也必然会利用规模优势,通过技术变革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依赖十网络技术,这是其一大优势。运用金融中介理论论证了互联网金融中介存在的合理性和作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总结出互联网金融不会“去中介化”的原因:第一,消费者一能力有限,难以完全理解金融信息,而金融中介可以为他们提供令业化的信息服务;第二,个人对众多市场信息进行分析的成本过高,金融中介利用规模效应,可以为投资者一提供低成本、令业性更强的信息;第三,金融中介之间的良性竟争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技术革新和发展,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进步。

互联网金融凭借技术优势和网络特性,对投资者一最大的吸引力是没有参与门槛。在充分竟争的环境下,不同的参与者一按照风险定价进行投融资,从而获得与风险相对应的收益(或成本)。而传统金融是富人的机构,存在两个基本的准入门槛,一是资金门槛,二是令业门槛。因此,在传统的金融体系中,小额借贷和小额投资都非常少见。支付技术使互联网金融众多普通投资者一跨越了资金门槛,互联网时代的众多平台也可以使原来体制内的令业人士脱颖而出,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更加丰富、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