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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研究

佚名

胡承军

【摘要】网络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传统信贷方式的创新,已受到业界的高度关注。其作为当前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合作模式创新仍处于起步阶段,却是大势所趋,整合多方资源、创造新的商机需要通过各方积极参与、鼓励创新,以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使更多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支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商业银行 合作

互联网金融趋于成熟的态势,逐渐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成为拉大内需、刺激消费增长的新引擎。随着电子商务行业渗透及多样化发展的需要,从信息流服务向资金流服务进行有机扩张,互联网是电商进入金融行业的最佳跳板,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向网络融资领域伸出触手,推出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新兴服务。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网络融资提供了便利,充当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一、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合作模式的基础

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的短、频、快的资金周转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几大互联网金融平台纷纷与银行强强合作,打造了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银行合作的融资模式,其中,以阿里巴巴、网盛生意宝、敦煌网几家尤为经典。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客户全方位的资信信息和交易记录,银行则拥有雄厚的资金优势和丰富的信贷经验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合作,通过分工各司所长,在合作中逐步探索网络融资的新模式。

一方面,中小企业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的基石,只有大量的中小企业稳健发展,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壮大,于是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网商的获贷能力,同样也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平台竞争力的内在需要。另一方面,银行通过固有模式难以找到抗风险能力强的客户,而网络融资在降低银行放贷风险外还为银行增加业务收益,带来符合标准的高资信客户,引起很多银行的重视。

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提交订单,进行交易活动,并由客户或供销商给出真实、客观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凭借其交易平台所积累的交易数据和技术优势,对客户进行筛选,并批量进行线上审核,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大大提高效率和降低审核成本。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企业持续交易记录和网络信用,根据网站的交易数据判断客户的融资需求和经营情况,从而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解决了银行传统贷款方式中中小企业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或担保物的难题,降低银行贷款违约风险。商业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优势和丰富的信贷经验,加之拓宽业务渠道的需要,促使双方合作。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存在的问题

网络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业结合发展的产物,在我国刚刚起步,针对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情况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信用评级标准缺乏有效性

网络融资全流程线上操作,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贷款用途通过网络验证的途径不完全可靠。鉴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部分网商为获取贷款可能会刻意制造一些影响到线上信用评级的虚假交易行为,或是把贷款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活动中,容易产生信用造假和欺诈现象。

(二)银行网络融资系统尚未健全

据调查,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开展网络贷款的商业银行中,50%以上为外包性质,在管理、审贷、跟进都较难和线下业务匹配,目前整个线上操作系统还不健全,对于网络融资业务流程的管理和监控机制不够深入,业务人员对客户在线信息的管理不够集中,跟进较为低效。基于平台融资还处于从传统的信贷模式过渡到系统的网络化的过程当中,大部分平台在线上向银行提交客户资料和贷款申请后,银行仍要回到线下落实贷款流程工作,没有完全实现线上业务操作。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相关法律不完备

目前,没有适用于网络融资平台的法律,对于网络借贷中,借款人、贷款人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以及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银行分别承担风险的比例,所能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范围,网络借贷利率的上限,出现纠纷的处理依据等等问题,尚无法律法规的规范。

(四)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面临监管空白

由于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银行合作的网络融资模式涉及线上线下网络交易和金融服务行为,我国没有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对可以提供贷款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该纳入金融中介机构没有成文规定和相应的注册登记,更没有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使得网络融资模式处于监管的空白区。在平台的具体运作方面,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导致有些网络借贷平台实际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4倍,成为高利贷的温床,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五)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的信用风险

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银行合作的网络融资模式所共有的特点都是无实物担保的信用贷款,对借款人缺乏有效牵制,借款人能否准时还款是未知数。一旦借款人资金状况突变或者平台出现运作问题,贷款人要承担相当的信用违约风险。部分企业诚信意识薄弱,容易产生借款人恶意拖欠债款行为,平台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合作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结合以上平台融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提出了促进网络融资发展的针对性建议,加强法律制约和金融监管,以期通过网络融资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

(一)搭建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有效信用体系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据分散,需要相关部门联合机构收集、整合并建立起信用数据库。其中主要有中央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互联网交易记录和各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三大数据来源。中央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企业授信时必须予以参照的重要数据信息,将其纳入网络融资以提高信息系统的真实性。网上交易数据记录了网商大量的线上持续交易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将商户的线上交易往来、信用累积和交易活跃度等宝贵数据集中处理纳入数据库,甄别评估。各地相关部门应公开中小企业诚信记录,参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将各地中小企业诚信档案所采集的信息,纳入中小企业数据库,更具有各地特点、信用环境特色,对前两项信息数据进行有机补充,实现为中小企业增信。

(二)开拓中小企業融资渠道,创新网络融资产品

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应当持续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对市场的调研,根据企业应用反馈和市场需求征集,进一步优化流程和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发切实能给予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产品。针对不同种类的企业群体,拓宽合作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选择。

(三)进一步改善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环境

政府发挥组织和协调作用,大力扶持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模式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融资环境。加大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模式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模式的认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各方参与的信心,加大信息披露透明度,维护网络融资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保驾护航。

(四)加快网络融资立法进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规范网络融资业务的法律法规,引导和鼓励各机构共同建设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合作,强化法律的约束,明确网络融资的性质,规定贷款利率和期限等要素以及借贷双方及的权利和义务,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的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明确网络融资的监管主体和职责,制定监管办法

在我国,由于网络融资起步晚,可借鉴国外的做法,首先要明确监管部门。在美国,将网络融资纳入证券业监管,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注册为证券经纪商,注重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英国明确金融服务局为审批和监管部门,并成立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然而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服务的提升,金融业的专业性与分工已渐渐淡化,网络融资则属于混业经营范畴,因此需要明确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职责,适当加强窗口指导。其次,确定监管对象,加大对贷款资金真实运作的跟踪检查力度,以保证其真实流向,防止以合法形式进行“洗钱”、“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交易。

当前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模式研究(图1)

商情2019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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