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就白酒中氰化物超标处罚法律适用问题

2020-08-10 20:35 行业资讯 阅读 投稿:佚名

跟同事讨论了很久,也没讨论出结果来,自己在网上找了很多资料,也找不到,想看看论坛里有没有大触能给我做下解答 不胜感激

1.GB 2757-2012 中对白酒中氰化物指标作了要求,氰化物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第124条第1款第1项中所说“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或者“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2.若白酒中氰化物不属于“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或者“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当事人举证说明自己白酒氰化物超标原因是生产加工工艺中原料被容器等污染所致,是否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1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白酒氰化物超标原因,而不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2款进行处罚?是否需要确认氰化物为污染物?

3.若当事人举证说明自己是因采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导致的产品不合格,那处罚时应按照哪条处理?光适用《食安法》第125条第1款第4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是说《食安法》第125条第1款第4项也适用,第124条第2款也适用?

4.《食安法》124条第2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提到了前后两条的情形外依照本款白酒氰化物超标原因,但是上一问中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跟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是不是属于违反了两条?


编辑 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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