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公布了《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如下:
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时,换届小组中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占比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十名以上的业主联名依法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书面向居(村)委会提出罢免申请,并说明罢免理由。居(村)委会收到申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打造共享空间,为业主提供养老、托幼、健身、阅读等便民服务。新建小区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标准打造共享空间,纳入物业承接查验移交管理。
实施连片改造的老旧小区、散居楼幢改造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业主选择专业物业提供服务。改造后新增及盘活的养老、托幼、停车位等闲置资源可交由物业服务人经营管理,弥补物业费不足。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电动车充电设施设备安装。
建立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一码管理”应用系统,将装修人的装饰装修行为纳入“装修码”登记备案,实现对装修人装饰装修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违规饲养宠物、高空抛物、飞线充电、侵占公共收益、恶意损坏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
完整征求意见稿可点此链接了解
市民朋友如有建议、意见,请于本通告之日起6月12日前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至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企业意见需加盖公章及留下联系方式,个人意见需署实名及留下联系方式。
联系邮箱:175922987@qq.com
(信息来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